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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民辖终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刘素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刘素娥,马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辖终1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圃西街150号。法定代表人:朱泽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素娥,女,汉族,1957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瀍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健,男,汉族,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上诉人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素娥、马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4民初10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6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长城铁路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博文审判员  曹 园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