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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重庆久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先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久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先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久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公平巷73号3幢3单元1101号。法定代表人:邱永禄,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万先胜,女,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上诉人重庆久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先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民初2956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重庆久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并非不动产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应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重庆久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先胜、邱家东三方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约定,三方共同出资实施“聚源场镇灾后联建B区部分建设”开发项目,“工程结束后,搞好结算、扣除成本、开支及税收后,其利润或亏损由三方平均分配或承担”,应认定该《项目合作协议》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性质。因案涉开发建设的房地产位于四川省都江堰市,故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重庆久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余正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