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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更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伟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文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更1286号罪犯陈伟文,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廉江市,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服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4)南市刑一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监狱于2017年5月3日以(2017)柳州狱减字第314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伟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对罪犯陈伟文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报请的程序也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文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6年12月获奖励分88.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制作的有关罪犯陈伟文在服刑期间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伟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在执行期间的表现、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2年11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邕审判员 赖政权审判员 覃海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健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