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申请执行王建伟信用卡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王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王建伟,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4民初30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建伟银行存款128062元及利息、执行费等费用(以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数额为准)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建伟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兵审判员 季 楠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范山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