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纯兰与凤台县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纯兰,凤台县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769号原告:吴纯兰,女,1964年5月22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凤台县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关镇硖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748921192N(1-1)法定代表人:童树祥,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纯兰诉被告凤台县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吴纯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纯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史太宗人民陪审员 刘西林人民陪审员 常 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振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