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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武晓龙犯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晓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2刑初73号公诉机关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晓龙,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交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24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交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交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晓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婷、侯莎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晓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5日以来,被告人武晓龙以营利为目的,在交城县南正街路西“好乐多”便民店的门面房内,放置三组捕鱼机(可供22人同时赌博)、一组老虎机(可供8人同时赌博)供他人赌博。期间,被告人武晓龙雇佣武某1、张某1、杨某1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6年8月29日晚,交城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将被告人武晓龙及其雇佣的武某1、张某1、杨某1(该三人已行政处罚)及参加与赌博的王某1(已行政处罚)抓获。经吕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该三组捕鱼机、一组老虎机进行检验,均属于赌博机,共计三十台。上述事实,被告人武晓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户籍证明、检验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照片说明、视频资料、账本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晓龙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晓龙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武晓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处罚金5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李 潇人民陪审员  王淑珍人民陪审员  岳治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成星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