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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康定县姑咱镇金刚租赁站与尺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尺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1831号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经营场所康定县姑咱村,注册号:513321600020465。经营者:杨大金,男,生于1963年3月15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长沙幕桥西路金都花园金都南区二号,组织机构代码:19429402-6。法定代表人:甄冬长,职务不详。被告:尺城,男,生于1981年11月9日,藏族,住四川省新龙县。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与被告尺城、广东开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3元(已减半),由原告康定县姑咱镇金钢租赁站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同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龙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