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银执字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徐春秀、伍保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春秀,伍保权,伍新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银执字字第00177号申请执行人徐春秀,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住所地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伍保权,地址广西合浦县。被执行人伍新月,地址广西合浦县。申请执行人徐春秀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6-16作出的(2015)合执字第49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徐春秀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伍保权、伍新月。现查明被执行人伍保权、伍新月有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伍保权、伍新月在收入元至本院(户名:;帐号:,开户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书记员 贺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