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廖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廖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317号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35GFT692。法定代表人:成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瞻,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明,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廖军,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廖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曾子为人民陪审员 庄明静人民陪审员 肖伯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素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