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向利和与吴慧、姚行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利和,吴慧,姚行权,程海平,汪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225号原告:向利和,男,生于1949年10月14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吴慧,女,生于1975年12月27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姚行权,女,生于1975年2月,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程海平,男,生于1963年11月2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被告:汪杏,女,生于1964年2月7日,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向利和诉被告吴慧、姚行权、程海平、汪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利和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利和撤回对被告吴慧、姚行权、程海平、汪杏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向利和负担。审判员 梅景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陈晓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