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侯代武与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汶上县路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代武,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汶上县路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赵克友,肥乡县三德汽车运输服务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731号原告:侯代武,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45号。被告:汶上县路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西二环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路其伟,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光河路56号。负责人:任玉宏,职务: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滏西北大街33号。负责人:张沄辰,职务:经理被告:赵克友,男,1968年7月27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被告:肥乡县三德汽车运输服务部,地址: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西环岛东侧。原告侯代武诉被告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汶上县路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赵克友、肥乡县三德汽车运输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代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代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代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诉讼保全费520元,由原告侯代武负担。审 判 员 徐美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郑亚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