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叔英杨元华申请宣告杨君芳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元华,王叔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3民特9号申请人杨元华,男,生于1963年5月5日,汉族,住忠县。申请人王叔英,女,生于1964年8月17日,汉族,住忠县。申请人杨元华、王叔英要求宣告杨君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杨元华、王叔英于2017年3月1日起诉来院称,其女杨君芳于2012年2月去四川省南充市务工,2013年1月起便没有消息。申请人多方查找杨君芳的下落均未果,杨君芳至今未归,特向本院申请宣告杨君芳失踪。经查,杨君芳,女,生于1990年8月27日,重庆市忠县人,系申请人杨元华、王叔英女儿。杨君芳于2013年1月起失去联系,至今未归,虽经申请人多方查寻,但至今下落不明。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3月1日发出寻找杨君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3个月,现已届满,杨君芳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杨君芳自2013年1月至今4年多的时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多方查找,本院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二申请人作为杨君芳的父母,现申请宣告杨君芳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杨君芳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石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蒋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