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3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朱维斌、陈容等与蒋合富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维斌,陈容,蒋合富,余艳,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达川区分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3民初1052号原告:朱维斌,男,生于1969年10月24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县,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原告:陈容,女,生于1969年9月28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县,现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文,达州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蒋合富,男,生于1969年5月29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告:余艳,女,生于1971年11月6日,汉族,住达州市渠县。第三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达川区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14210088185017,法定代表人:罗军,职务:达州市国土资源局达川区分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坚,四川奥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达成,职务:统征事务中心人员。原告朱维斌、陈容诉被告蒋合富、余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朱维斌、陈容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维斌、陈容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维斌、陈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2元,减半收取计516元。由原告朱维斌、陈容负担。审 判 长 曾永红审 判 员 陈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 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明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