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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胡箫与李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箫,李泽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8民初398号原告:胡箫,男。被告:李泽民,男。原告胡箫与被告李泽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原告胡箫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箫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胡箫承担。审判员  韩连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郑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