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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终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南恒远钢构有限公司、尹卫路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恒远钢构有限公司,尹卫路,河南居安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终2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远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产业集聚区天坛创业园C区。法定代表人:赵献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亚杰,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卫路,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审第三人:河南居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天坛街道办事处虎岭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马胜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卫和,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河南恒远钢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卫路、原审第三人河南居安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6)豫9001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恒远钢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姬于卫审 判 员  赵旭安代理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张二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