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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2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骆清随、张梅雪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骆清随,张梅雪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22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骆清随,女,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荣昌,男,198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梅雪,女,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广宗县。再审申请人骆清随因与被申请人张梅雪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5民终23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骆清随申请再审称:我提交的证据均能证明我的宅基地位置,2016年8月9日二审法院去实地现场勘察,当时被申请人的房屋已建好,位置可以明确,但二审法院仍以记载的土地位置不能确定,驳回了我的诉请,且二审庭审无质证环节,只是通过双方简单陈述进行,我提交的多项证据未经辩论。综上,请求撤销一审、二审裁定,由省高院重新审理,判令被申请人拆除侵占建筑物、恢复我宅基地原状。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骆清随所持有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所记载的土地位置不能确定,造成涉案土地使用权不明。并且2013年6月27日双方通过调解达成协议,骆清随同意将有争议的宅基地5米乘以7米归被申请人,双方达成和解后互相不再因此事产生任何纠纷。故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依据不足。综上,再审申请人骆清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骆清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苗文全审判员  张建岳审判员  苑秀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寇兴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