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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审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想亮陈列用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想亮陈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681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25P。法定代表人:XXX,局长。委托代理人:XX,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文超,中山市环境保护局南区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想亮陈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东环三路21号、23号(3#2卡),增设1处经营场所为中山市南区沙涌村“上同游”南侧B栋1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LKRR3E。法定代表人:陈丽娟。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南办)环罚字[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30日作出中(南办)环罚字[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想亮陈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想亮陈列公司)未报批陈列用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在中山市南区东环三路21号、23号(3#2卡)建成该项目。该陈列用品生产项目需配套的开料和打磨粉尘处理设施、水帘柜废水处理设施、喷漆工序废气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该公司已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从事手机展示柜生产。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1.责令想亮陈列公司立即停止陈列用品生产项目主体工程(开料、订装、批灰、打磨、喷底漆、晾干、打磨、喷面漆、晾干、组装、包装、出货等工序)的生产使用,直至该项目需配套的开料和打磨工序粉尘处理设施、水帘柜废水处理设施、喷漆废气处理设施等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该公司方能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恢复投入生产使用;2.罚款30000元。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9月30日向想亮陈列公司送达了中(南办)环罚字[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想亮陈列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想亮陈列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想亮陈列公司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的第1项内容。本院认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中(南办)环罚字[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南办)环罚字[2016]00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熙贵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徐淑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