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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攀枝花市攀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行政非诉1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攀枝花市攀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0403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码00832824-6,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百花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国蓉,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攀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577575490P,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镇格里坪村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小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攀西人社监理决字[2016]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攀西人社监理决字[2016]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该处理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攀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劳动者陈方春的劳动报酬8000元,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要求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劳动者陈方春劳动报酬8000元及赔偿金4800元。处理决定书于2016年8月18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该决定。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8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攀西人社监理决字[2016]第3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有审 判 员  范建琳人民陪审员  王修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梁译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