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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8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丙峰与马凡、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峰,马凡,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8718号原告张丙峰,男,197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告马凡,男,1991年8月23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38号附1号。负责人王新峰,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现庄、张记辉,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原告张丙峰诉被告马凡、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张丙峰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与本案无直接的利害关系,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丙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元,退还给原告。审判长 房 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赵跃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