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6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柴西青、周大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西青,周大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6民初1164号申请人:柴西青,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被申请人:周大荣,女,198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柴西青与被告周大荣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柴西青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周大荣名下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冀T×××××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周大荣名下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故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杜亚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