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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1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善忠与严光明蒋中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善忠,蒋中禄,严光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1609号原告:陈善忠,男,汉族,1963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蒋中禄,男,汉族,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被告:严光明,男,汉族。1958年4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善忠与被告蒋中禄、严光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陈善忠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善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陈善忠负担。审判员  万园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吕 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