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马现峰与闻大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现峰,闻大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1268号原告:马现峰,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现住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浩,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闻大瑶,男,199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磬云路与胜利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678905233B。负责人:王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冰,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现峰与被告闻大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现峰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闻大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现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闻大瑶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现峰撤回对被告闻大瑶的起诉。审判员 袁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耿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