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1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玉聪与肖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聪,肖兴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2民初1696号原告:张玉聪,男,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肖兴锋,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张玉聪与被告肖兴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玉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兴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玉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肖兴锋返还张玉聪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始至款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张玉聪与肖兴锋经朋友介绍认识后成为朋友,张玉聪有从事放款生意,双方有多次经济往来。2015年2月,肖兴锋向张玉聪借款30000元,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月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未约定借期。借款后,肖兴锋仅支付利息1500元。此后,肖兴锋拒不还本付息。肖兴锋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肖兴锋向张玉聪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按同期银行贷��利率的四倍计算,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肖兴锋支付利息1500元。肖兴锋至今尚未返还借款。以上事实,有张玉聪提供的借条一张及张玉聪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认为:张玉聪与肖兴锋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肖兴锋向张玉聪借款后,负有及时还本付息的义务,肖兴锋未及时履行该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张玉聪要求肖兴锋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肖兴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肖兴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玉聪借款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8日始至款清之日止,以3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肖兴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 国 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林倩(代)附注: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账号:17×××01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新罗区法院财务咨询电话:0597-28903300597-289033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