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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1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自平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自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1民特2号申请人徐自平,男,汉族,1964年4月13日生,住四川省泸县,申请人徐自平申请宣告吴仕贵失踪一案,本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与吴仕贵系夫妻关系,吴仕贵于1999年8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诉至本院,申请宣告吴仕贵失踪人。经查:吴仕贵,女,汉族,1976年12月5日生,住四川省泸县石桥镇大堰村五组118号,身份证号码。与申请人徐自平系夫妻关系。吴仕贵于1999年从泸县家中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也未回其娘家。本院受理申请人徐自平的申请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2月23日发出寻找吴仕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仕贵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吴仕贵自1999年离家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已超过二年,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且公告期间届满后仍无其下落。申请人要求宣告吴仕贵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失踪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期间届满后,人民法院应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吴仕贵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苏 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朱珈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