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122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朱垒诉许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垒,许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122民初610号原告:朱垒,男,住辽宁省北镇市。被告:许辉,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原告朱垒诉被告许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40元,减半收取计1070元,由原告朱垒承担。审判员  王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