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22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昌黎县顺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刘治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顺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刘治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479号原告昌黎县顺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一街鼓楼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0720994764。法定代表人秦古月,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治壮,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黎县。原告昌黎县顺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治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昌黎县顺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黎县顺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顺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昌黎县顺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顾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蒋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