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5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毅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黄梅营销服务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毅,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黄梅营销服务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7民初594-2号原告:黄毅,男,生于1962年3月2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劲松,湖北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上诉,退回诉讼费,代领执行标的款。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黄梅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黄梅县黄梅大道196号。负责人:王志兵,该部经理。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118号。法定代表人:许东升,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毅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黄梅营销服务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黄毅承担。审判员 陈剑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邓翘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