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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2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蔡国君与被告西安丰巨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金永方、西安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陕西昊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君,西安丰巨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金永方,西安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昊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857号原告蔡国君,男。委托代理人陈振全,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丰巨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号伟业大厦*座**层****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52343490C。法定代表人金永方,总经理。被告金永方,男。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新锋,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沙,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二路北侧逸翠园-西安(**期)*幢*****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750238878F。法定代表人葛慧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锋,男。第三人陕西昊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二路东段北侧金科天籁城***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552167589J。法定代表人胡学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铭,男。原告蔡国君与被告西安丰巨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金永方、西安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陕西昊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西安丰巨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永方合伙承揽工程,金永方借用被告西安华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于2014年2月27日与第三人陕西昊乐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了陕西金科天籁城项目示范区园林的施工项目。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工程完工后,金永方领取了工程款后,并给其出具欠条,确认欠款60万元,但一直未向其支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金永方支付欠款60万元判令被告支付同期贷款2倍计算至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经审查,原告起诉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和合伙合同法律关系两个案由,经向原告释明,原告选择合伙合同纠纷,而合伙的主体为蔡文杰与金永方,原告系蔡文杰之父。本院认为,本案为合伙合同,合伙主体为蔡文杰与金永方,并不是本案原告,故蔡国君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国君之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平审 判 员  曹英萍人民陪审员  陈建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叶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