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23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宝新、郭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新,郭向荣,梁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30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宝新,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郭向荣,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梁毅,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李宝新、郭向荣与梁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