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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30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李宝新、郭向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新,郭向荣,梁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30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宝新,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申请执行人郭向荣,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梁毅,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在执行李宝新、郭向荣与梁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梁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包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李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