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亮亮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亮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221刑初77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亮亮,男,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渑池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6年11月5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逮捕。辩护人王伟,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6〕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亮亮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俊锋、姜宏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亮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9时39分许,被告人李亮亮驾驶豫M×××××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渑白公路自西向东行驶至23公里+90米(渑池县陈村乡池底村路口东侧)处,与梁超才驾驶的豫M×××××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梁超才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后渑池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被告人李亮亮驾驶机动车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亮亮亲属支付被害人亲属丧葬费5万元,死者亲属向本院另行提出民事诉讼后,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豫122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亲属各项经济损失616103元(判决于2017年3月13日生效)。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亮亮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亲属8.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亮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梁某、聂某、王某、张某的证言,渑池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破案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分析报告,本院(2016)豫1221民初2514号民事判决书,和解协议书、谅解书以及被告人李亮亮的户籍证明、驾驶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亮亮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操作不当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亮亮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亮亮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对被告人李亮亮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亮亮辩护人认为李亮亮庭审中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建议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亮亮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刘 韶 兴代理审判员 上官利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车 雯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