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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1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297吕阿才与史水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阿才,史水勤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297号原告:吕阿才,男,1951年11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菊香,女,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系原告女儿。被告:史水勤,男,1949年6月2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吕阿才与被告史水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阿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小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