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3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297吕阿才与史水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阿才,史水勤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3297号原告:吕阿才,男,1951年11月1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菊香,女,1976年10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系原告女儿。被告:史水勤,男,1949年6月24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吕阿才与被告史水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阿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小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沈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