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刘贤郁与刘丽娟所有权确认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7501执16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贤郁与被执行人刘丽娟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6)吉750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确认位于东振街6-2号的房屋(建筑面积64.83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汪字第240**号)所有权归刘贤郁,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刘丽娟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在延边日报上向刘丽娟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公告期间刘丽娟仍未履行,公告期届满后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依法强制执行,确认了位于东振街6-2号的房屋(建筑面积64.83平方米,房权证号为汪字第240**号)所有权归刘贤郁。本院认为,(2016)吉750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刘贤郁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刘贤郁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6)吉7501执16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