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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志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洞冠门窗店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志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洞冠门窗店,尹容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6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志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张志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洞冠门窗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经营者:涂志华,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山县。v原审被告:尹容明,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上诉人广东志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洞冠门窗店,原审被告尹容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7民初10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广东志众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湖北省。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原告店面,属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