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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4民初3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陈德贵与季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贵,季云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4民初3500号原告:陈德贵,男,196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被告:季云高,男,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原告陈德贵与被告季云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日,陈德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德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德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龚 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