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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2民初14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孙成兴与被告黄文容、廖坤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成兴,黄文容,廖坤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491号之一原告:孙成兴,男,196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黄文容,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告:廖坤菊,女,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什邡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198号。负责人:谭榜华。原告孙成兴与被告黄文容、廖坤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成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成兴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孙成兴负担。审判员  刘激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向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