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潘婉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婉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佛山市南海合兴织造有限公司,苏杰年,苏兆坤,陆兆康,苏启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5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婉园,女,196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官山登山大道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34994382X。负责人:李木钢。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合兴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稔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X18319087H。法定代表人:陆兆康。原审被告:苏杰年,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苏兆坤,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陆兆康,男,195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原审被告:苏启筹,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潘婉园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合兴织造有限公司、苏杰年、苏兆坤、陆兆康、苏启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23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据此,本案应根据涉案主合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确定管辖。该合同第六条(6.7.1)约定“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第(1)种方式解决:(1)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即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海西樵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欣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