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24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翠清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清,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1433号原告:李翠清,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XX,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城县。李翠清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李翠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翠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翠清负担。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 志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