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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1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李翠清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翠清,XX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1433号原告:李翠清,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被告:XX,男,198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赤城县。李翠清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李翠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翠清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翠清负担。审判员 李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胡    志    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