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登执字第8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王建欣与胡爱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欣,胡爱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登执字第8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建欣,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胡爱粉,女,1962年7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建欣与被执行人胡爱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登民一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胡爱粉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欣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爱粉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陇海中路28号隆福国际3号楼2单元13层13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办理抵押并登记。2017年4月21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上述房产拍卖所得拍卖款1460900元。该房子拍卖所得价款于2017年5月24日优先清偿了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胡爱粉所有的位于郑��市二七区陇海中路28号隆福国际3号楼2单元13层1303号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的抵押权(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他项权证号:11030314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娟审 判 员 吕少阳代理审判员 梁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常自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