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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3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仁某诉被告陈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某,陈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219号原告:王仁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陈家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某诉被告陈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仁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仁某负担。审 判 员  罗利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