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3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王仁某诉被告陈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某,陈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3民初1219号原告:王仁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被告:陈家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某诉被告陈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仁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仁某负担。审 判 员 罗利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李巧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