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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22民初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鲁宝胜与王来明、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宝胜,王来明,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366号原告:鲁宝胜,男,1972年9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昌黎县,。委托代理人燕云龙,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来明,男,196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被告: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在地山东省昌邑市天水路15号。原告鲁宝胜与被告王来明、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鲁宝胜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来明、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宝胜撤回对被告王来明、昌邑市康洁环卫工程有限公司起诉。审 判 员  陈小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郝丽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