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337号原告:陈某,男,1990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刘某,女,195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向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金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