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2225丁先凯与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先凯,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2225号原告:丁先凯,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男,195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现住泗阳县,系原告表兄弟。被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锦绣嘉园8#-2-1001、1008、1009室。法定代表人:孟广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先凯与被告通力电梯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丁先凯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先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丁先凯负担(已付)。审判员 张新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蔡宏宇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