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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926号原告:李某某,女,1969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告:王某,男,198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计567.5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许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徐娟娟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