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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1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冬梅与都江堰市沿江供销合作社、都江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冬梅,都江堰市沿江供销合作社,都江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412号原告:杨冬梅,女,汉族,1972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北省州市南关大街。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光均,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华,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都江堰市沿江供销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沿江场镇。法定代表人:周锡昌。被告:都江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住所地:都江堰市灌口镇文庙街。原告杨冬梅与被告都江堰市沿江供销合作社(以下简称:沿江供销社)、都江堰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都江堰供销社)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冬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冬梅对被告沿江供销社、都江堰供销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冬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计1330元,由原告杨冬梅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