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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刑更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肖建军抢劫枪支、弹药、危险物质、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肖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刑更59号罪犯肖建军,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1日作出(2008)榕刑初字第2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建军犯抢劫枪支、弹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2日交付执行。罪犯肖建军曾于2012年2月、2014年1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二次,共获减刑三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罪犯肖建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肖建军减刑六个月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肖建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1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17.4分。该犯因犯抢劫枪支、弹药、抢劫罪,且未履行财产性判项属从严减刑对象,监狱在考核期已从严其减刑幅度三个月。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肖建军在服刑期间,2015年4月、2016年2月受警告处罚,经警官教育后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履行罚金的义务,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肖建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18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国泉审判员  文曙光审判员  肖四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文胜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