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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4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南京富吉安鞋帽有限责任公司与泰州市富吉安工艺品厂、陈连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富吉安鞋帽有限责任公司,泰州市富吉安工艺品厂,陈连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4642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富吉安鞋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游府西街46号综合楼17楼。法定代表人潘翔,董事长。被执行人泰州市富吉安工艺品厂,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大泗镇工业集中区(大泗)。投资人陈连凤。被执行人陈连凤,女,汉族,1974年11月29日生,住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富吉安鞋帽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市富吉安工艺品厂、陈连凤纠纷一案,张家友向本院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苏0104民初8434号民事调解,本院已��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连凤名下车牌号为苏A×××××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朱学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见习书记员  焦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