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君霞、王学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楼君霞,王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浙0122执76号申请执行人楼君霞,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住桐庐县。被执行人王学军,男,1965年1月9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民终33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学军自动履行拆除桐庐县县城学圣路888号云都凤凰城17幢1单元601室与602室间花池区域安装的吊顶、洗衣台及消防门附近栏杆上方的玻璃、花池北面栏杆上方加装的玻璃及花池南、北面栏杆下方加装的玻璃、恢复栏杆原状之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0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学军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10万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章建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