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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燕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792号原告:燕某,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某,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燕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燕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燕某负担。审判员  宿俊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