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1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燕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1792号原告:燕某,女,199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尹某,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原告燕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燕某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没有侵害他人权益,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燕某负担。审判员 宿俊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张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