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冀州市同兴静电塑粉厂、河北腾振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冀州市同兴静电塑粉厂,河北腾振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39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同兴静电塑粉厂,住所地冀州市前庄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齐本成,职位。被执行人:河北腾振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肖桥头镇西桑村。法定代表人:丁玉翠,职位。本院在执行冀州市同兴静电塑粉厂与河北腾振柜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暂无财产可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丁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