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22民初1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田锡文与昌黎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锡文,昌黎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22民初1401号原告:田锡文,男,1963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昌黎县。被告:昌黎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昌黎县昌黎镇南关大街9号,营业执照注册号130322000001953。法定代表人:王国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锡文与被告昌黎县永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锡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7元,减半收取35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郑学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 颖 搜索“”